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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積分665  來自Shilo,Yunlin,Taiwan 在線時間730 小時 最後登錄2024-4-18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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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樓
 
 發表於 2011-6-2 01:33 
 | 只看該作者 
這問題我也有研究過
| 一般來說所有的網站都有放鎖右鍵的程式功能 但是我發現這樣做並不會完全解決問題
 有些人則會利用"Prt Scr"鍵或是"Alt"+"Prt Scr"鍵的功能複製圖片
 這種方法一樣可以將原來的圖片複製到另一個地方
 不過這種行為已經觸犯了侵犯隱私權條例分析如下:
 
 原則上關於人格權之侵害認定,只要未得權利所有人授權使用即為權利侵害。
 惟肖像權為特殊之人格權,並非只有在不當的利用他人肖像,而使其社會評價受到減損時,才能算是肖像權受到侵害;而不是只要未經其同意,使用其肖像,其肖像權就會受到侵害。
 此外亦因肖像權具有財產權之性質,故關於肖像權侵害重在是否有經濟上的利用,而另有不當得利請求權之適用。
 
 三、肖像權侵害之救濟
 
 民法第十八條:「人格權受侵害時,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;有受侵害之虞時,得請求防止之。
 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,並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。」
 
 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規定:
 「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、健康、名譽或自由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。」
 民法未就肖像權之侵害規定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,但是通常肖像權之侵害,會造成被害人社會評價上遭受貶抑,應構成對其名譽之侵害,因此仍得向行為人請求賠償相當金額慰撫金,並得請求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。
 
 以上乃是針對不當使用肖像權所產生的誤會與扭曲,造成權利人社會觀感降低時,可據此援引主張損害賠償。
 
 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請求權
 民法第一七九條::「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,致他人受損害者,應返還其利益。雖有法律上之原因,而其後已不存在者,亦同。」
 
 如以該肖像權為營業,其所得之營利,肖像權人可主張不當得利請求返還。
 
 單純的張貼照片並不會侵害肖像權,但若有另加文字等而造成誤會與扭曲,權利人可依據民法第18條、 184ㄧ項前段 、195條,請求侵害除去、防止、與損害賠償。
 範圍包含經濟上與精神上的損害賠償。如有營利,亦須將所得依照民法179條返還價額。
 
 另外,未經授權既使用該照片;是侵害了該照片的著作權,因此就本案而言,侵害了肖像權及著作權。
 侵害著作權會另有刑事及民事可以提告。
 
 著作權受侵害時,依我國著作權法的規定,著作權人得依下列方式,擇一計算損害賠償金額:
 1. 依民法第二百十六條的規定請求。
 但被害人不能證明其損害時,得以其行使權利依通常情形可得預期的利益,減除被侵害後行使同一權利所得利益的差額,為其所受損害。
 2. 請求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的利益。
 但侵害人不能證明其成本或必要費用時,以其侵害行為所得的全部收入,為其所得利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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